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本局補助貴單位執行109年度「科技部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倘符合處理原則第2點適用範圍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依實際狀況敘明事由及解決方案,由申請機構統一向本局提出計畫執行延長申請,以1次最長至110年10月31日為限。
二、因疫情影響,經本局依處理原則同意計畫執行延長者,其延長期間所需費用,得於計畫原核定補助經費及項目內勻支為限。倘前經本局依補助合約書第2條第2款規定同意延長執行期間,且符合本處理原則第2點適用範圍者,仍應專案向本局申請同意補助經費延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