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衍生利益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業經該會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農科字第10900531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行政規則規定)1份,請核示。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農科字第1090053191B號函辦理。
二、簡述修正後之查核處理原則:
(一)法規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
(二)研發成果管理單位,定期查核權利金收取情形,並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度查核結果回報農委會,並納入農委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追蹤考評事項。
(三)管理單位應由研管小組或專責人員、會計、政風、秘書及研發等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並指派主管擔任查核小組召集人,視需要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四)權利金之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按時繳交權利金或有違約紀錄者,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2.抽查比率以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少應有一件。
3.前一年度已抽查者,當年度不再查核。但屬第一款之對象者,仍應納為抽查案件。
(五)查核所需費用由管理單位年度預算自行支應。
三、檢附農科字第1090053191A號發布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