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遵循

一、本細則修正案經113年03月14日第379次智慧財產審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

二、各條款修正說明摘要如下:

(一)第一條:統一用字,將研究成果一詞統一修正為研發成果。

(二)第二條:修正原因同第一條。

(三)第三條:增訂本條第八款,使非專利之研發成果亦有所規範。

(四)第五條:增訂本條第二款以避免被誤解本校讓與作業非得要專利維護到期才能啟動。增訂本條第四款,專利讓與收入分配依本法第九條辦理。其餘調整款次並修正文字。

(五)第七條:統一用字,將本條創作人一詞修正為發明人。

(六)第八條:統一用字,並修正文字,將Know-How一詞修正為專門技術。

(七)第九條:統一用字,並增訂本條第十款,以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前條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於扣除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全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