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案,請查照遵循。

 

一、本細則修正案經114年09月08日第411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

二、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4年6月17日科會產字第1140040672A號令核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但書及第十三條但書之適用。為進行學術推廣或提升我國技術水準,本校研發成果著作授權著作人得以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型態授權第三人,爰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二條。

三、鑒於114年4月25日修正通過研發成果權益收入規定,若屬有資助機關之專利授權,且發明人負擔全部專利費用,則提升其權益收入之分配比率。爰此,為比照前揭案件之分配比率提升原則及促進發明人專利技術移轉授權意願,屬無資助機關之專利授權時,發明人若自行負擔全部專利費用者,提升其權益收入分配比率至百分之七十五,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九條。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全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