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4月17日科會產字第1130025552號函辦理。
二、依該會113年第1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會版辦法第16條,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作業時,研發成果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方可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始得將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三、依國科會「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作業時,專利權效期尚餘1.5年(含)以上者應持續推廣,以提升成果運用效益。
四、後續國科會將於通案授權期末查核及例行性查核輔導時,協助各受補助單位落實會版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