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一般技術移轉授權的定義? |
- 1.將技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使技術接受者能應用所接受的技術知識,處理所面臨的問題程序,即由技術提供者透過簽訂技術移轉合約方式,根據約定提供技術、機器設備、技術資料、製程資料或其他資訊服務給技術接受者,使技術接受者能夠據以實施該等技術。
- 2.要件:
- (1)已開發的技術(專利、know-how、著作權等等)。
- (2)知識由一方移轉至另一方。
- (3)明訂雙方權益的契約。
- (4)學校依規定分配收益予技術發明人,發明人的任職單位可取得技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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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何謂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先期技轉金是否應繳營業稅? |
- 1.先期技轉指教師執行科研計畫,與合作企業訂定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前期在投入研究人力或物力之過程中先行收取該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金或讓與金。
- 2.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由於尚未有研發成果、或將來研發成果有可能不如預期,(該授權金或讓與金於合作機構、企業解除、終止契約或退出,不予退還),且研發成果未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則非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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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益是否應繳營業稅? |
- 是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係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收入,須繳交營業稅。先期技轉金免繳營業稅(免稅具要件)。
- 註: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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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教師執行計畫產生研發成果歸屬?研發成果之收入? |
- 教師執行計畫產生研發成果歸屬,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即學校)。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第17條至第19條及校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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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屬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辦理技術移轉授權是否應將研發成果登錄於國科會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系統)? |
- 是,研發成果來自國科會補助計畫,均應將成果其所屬計畫登錄於STRIKE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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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廠商已鎖定特定發明人的技術,如何申請技術移轉? |
- 請下載「技術移轉廠商開發計畫書」、「技術移轉廠商意願書」填妥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交給本校技術發明人,由發明人送交研發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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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廠商未鎖定特定發明人技術者,如何申請技術移轉? |
- 請將所需的技術領域/內容做簡要的說明,並留下聯絡資訊E-mail至本中心,我們會儘快幫您尋求您所需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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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發明人的優秀技術如何辦理技術移轉? |
- 請發明人至下載區下載並填妥「研發成果計畫主持人技術自評表」、「公開遴選廠商資格條件表」等資料,繳送本中心供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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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技術移轉取得權益收入如何分配? |
- 1.若該研發成果有資助機關(經濟部、國科會等)者,須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第1項條規定,將研發成果收入20%繳交資助機關。剩餘金額依本校「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資助機關20%、發明人60%、系所/單位5%、技術推廣中心10%、學校5%。 若無資助機關且授權含專利發明人得分配70%。(備註:發明人領取專利讓與權利金超過新台幣86000元需扣繳5%所得稅)
- 2.若研發成果授權為衍生新創企業,以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權,其股權分配依國立中正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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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何謂新創公司?何謂本校衍生新創事業? |
- 1.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二條定義:新創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從事研究人員任職之學研機構認定之公司。
- 2.本校衍生新創事業指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技術作價入股並依公司法規定所成立之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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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研發成果運用之境外實施? |
- 1.授權非我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之定義)
2.授權我國企業在國外實施
3.區域或對象為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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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學校教師投資營利事業持有股票的相關事項。 |
- 有關學校教師投資營利事業持有股票規定,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仍應以教職為專職,除法令許可,不得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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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何謂技術作價投資?教師以學校研發成果創業持有公司股票最高上限為何? |
- 1.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辦理時,需由學校與被授權廠商簽署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 2.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新創公司創立時之股份,或已設立公司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但為新創公司之股份者,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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