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來函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解釋令影本1份,請查照遵循。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9月22日科會產字第1150067134C號函辦理。

二、來函檢附科會產字第1150067134B號令核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辦法)第十一條但書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 本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研發 成果管理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公平 、公開 、有償,及以公立學校 、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將本會研發成果無償讓與予創作人之新服務機構,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前開但書之情形。

(二) 創作人因轉任新服務機構,如原服務機構基於促進研發成果持續運用及管理,擬辦理無償讓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由原服務機構備函依 「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 果無償讓與申請表」(詳附件一) ,向本會申請:

1. 創作人轉任之新服務機構為本會受補助單位。

2. 經原服務機構評估同意無償讓與新服務機構,且與新服務機構達成無償讓與合約協議。

(三) 前揭原服務機構為本會辦法第十八條之通案授權機構者,得於辨理轉任讓與後,依 「 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通赧表」(詳附件二),報本會備查。

(四)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本案函令內容及申請表等,請參閱來函附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