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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如何自行申請專利?

A01:原則上發明人不能自行申請專利。除因時效因素之故,請以簽呈向學校報備獲准後,始得自行申請專利,專利申請人需列本校。

Q02:因時效因素自行申請專利者,費用如何分攤?

A02:自行申請專利者,因未經校內審查,故費用需自行籌措負擔。

Q0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簡稱:國科會)補助計畫成果申請專利是否有補助?

A03:是,目前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該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一)業務費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護費用:執行本會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其專利申請、補正覆領證年費等官方規費、代理人用及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布局之官方規費。本費用不得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亦即當學校有執行「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時,可獲得國科會補助專利費用。

註:依國科會於111年10月26日科會產字第1110066806號書函通知該會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另「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Q04:歸屬本校之國科會補助計畫成果專利申請費用如何分攤?

A04

一、在本校執行「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期間,通過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核,依發明人的技轉及專利授權績效,評分為極優、優、良、普通等級將會給予不同比率經費補助補助。扣除上述國科會補助費用後,賸餘費用分攤發明人分攤10%-50%(由本校審查委員核定)、系所/單位10%、學校分攤剩餘部分。

二、計畫主持人在申請計畫時,於計畫經費編列專利申請費,該計畫通過國科會計畫辦公室核定,得於計畫經費報支該計畫成果的專利費用。

註:無論經費來自前述一或二,計畫主持人都必須將研發成果登錄於國科會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系統)

Q05:如何申請專利?

A05:請發明人下載「專利申請表」、「單位主管推薦表」、「貢獻比例聲明書」、「發明人切結書」等表格一式一份,填妥後送技術推廣中心辦理審查。

Q06:發明人含有非本校教職員如何辦理?

A06:為確保本校專利所有權,若發明人有非本校教職員,請與技術推廣中心聯繫,請填寫「其他單位發明人專利歸屬聲明書」。

Q07:申請專利的審查程序為何?

A07:專利審查程序分:外部評估及內部評估兩階段。外部評估指申請人將申請資料送交研發處,由研發處委託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前案檢索分析;內部評估,指送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查(內審)通過後,由校方依發明人推薦甄選事務所,委任其申請專利。

Q08:哪些研發成果可申請專利?

A08:研發成果為未公開技術,並具有1.新穎性、2.進步性、3.產業可利用性等三要件者。

Q09:國科會補助計畫已經結案,該計畫成果是否可申請專利?

A09:若該研發成果未公開,通過本校審查後,可申請專利。若專利經費來自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完成申請程序及費用報支,故請提早進行申請規劃。

Q10:碩博士論文可否申請專利?

A10:請在論文口試後,六個月內辦理申請,校內審查約需1個月時程請預先扣除。

Q11:如何繳交發明人所分攤的專利費用?

A11:請發明人代表收到本中心繳費通知函後,至本校出納組繳費。

Q12:發明人如何至國科會STRIKE系統登錄研發成果?

A12:請至「表單下載-其他檔案」下載「國科會STRIKE系統登錄步驟-發明人」PDF檔,依步驟登錄。

Q13:本校專利權如何維護?

A13:自107年7月起取得專利權後,國內案領證同時繳1-6年維護費;國外案依各國規定繳交第一期或第1-3年,其後每三年審查一次,評估是否繼續維護。有資助機關之專利權,如不繼續維護,應報資助機關同意,並依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辦法辦理。

Q14:國科會不補助的專利費用為何?

A14

1.大陸專利申請費用。

2.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費用。

3.第三年以後的維護費。

4.專利轉讓費。

5.第四次(含)之後的核駁答辯費等。

6.提出專利申請前之檢索、諮詢、評估費。

7.代理人核駁報導分析,而決定放棄答辯之結案費用。

8.其他非屬專利申請至獲准階段必要費用。

Q15:如何申請國科會補助專利申請費用?

A15:除計畫主持人的計畫有編列專利費用並經國科會核定外,其他由本校透過科研平台計畫補助,發明人不能自行向國科會申請補助。

Q16:非政府機關補助之產學合作計畫成果如何申請專利?

A16:請發明人確定研發成果歸屬(屬本校/廠商或共有),若為共有請發明人再檢附權益分配協議書或共有合約書,依本校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事宜。

Q17:除國科會外,其他政府機關(經濟部、教育部、農業部等)補助計畫衍生成果,如何申請專利?是否有補助專利費用?

A17

1.除農業部計畫成果外,依本校申請專利程序提出申請,由技術推廣中心辦理申請事宜。

2.通過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的申請案,依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4條辦理費用分攤。若該類計畫資助機關准許執行單位編列專利費用且有編列專利費用者,得向本中心提出「計畫經費資助研發成果申請專利費用聲明書」,由計畫經費優先扣減。

3.115年1月1日起,本校計畫持人執行農業部科技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應歸屬資助機關所有(即該計畫研發成果不歸屬於本校,歸屬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所有)辦理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授權前,計畫主持人應主動向計畫資助機關(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之成果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Q18:若研發成果來自於兩個以上不同計畫的資助,如何申請專利?

A18:向學校提出申請時,於申請表單、貢獻比例聲明書寫明各計畫的貢獻比率。專利費用補助依其計畫貢獻比對照各計畫的資助機關的規定辦理。

 Q19:屬經濟部補助計畫衍生成果之專利權,申請終止維護的條件?如何申請終止維護?

A19

1.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研發成果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四者缺一不可)後達三年以上,經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發布讓與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終止維護。若學校有通過經濟部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於其研發成果總數之一定比率內得自行辦理前項作業,否則須逐案報部核准。

2.依「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專成果核准及備查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執行單位每年得放棄維護件數的上限為累計前一年度(至12月31日止)有效之研發成果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3.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第335次會議決議:未達經濟部規定之四項公告程序皆滿三年時,發明人需分攤維護費,費用分攤依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4.每年經濟部計畫成果專利申請終止維護案,若申請案件數超過前一年本校持有之經濟部有效研發成果總數百分之二十得放棄維護的優先序為:(以該年度終止維護案計算)

(1)繳費金額高者;(2)維護年限高者;(3)已離職(退休)之發明人代表

 Q20:有關執行產學計畫研發涉及數位資料蒐集及管理,有何應注意之事項?

A20

1.執行產學計畫研發涉及數位資料蒐集,包含原始資料蒐集、衍生資料產出及有價資料流通等,各階段皆有應事先約定之重要項目,以避免研發成果歸屬爭議。

2.研究團隊執行計畫前,可參考農業部委託科法所編製「農業研發所涉數位資料管理約定要項說明手冊」,該手冊電子檔置於智慧農業官網(路徑:首頁→知識專區→智農百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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