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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發起人條件

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

(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持股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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