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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案,請查照遵循。

一、本細則修正案經115年05月25日第423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

二、為優化本校財務配置、活絡長期專利資產,並充分尊重發明人對研發成果之價值判斷,爰修正《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專利權基本維護年限,並針對超過年限之專利,依「是否曾辦理技術移轉」情形,調整發明人維護費用之分攤比例,以體現專利資產流動化與效益最大化。

三、鑑於各計畫資助機關均訂有研發成果管理績優人員之獎勵機制,為落實全面性之實質鼓勵並提升法規適用之周延性,爰將《國立中正大學智慧財產權處理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為「資助機關」。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全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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